(2014)深南法沙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纪文及与郑鑫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文及,郑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南法沙民初字第528号原告纪文及。被告郑鑫。原告纪文及诉被告郑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邱茂昌、彭慧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文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13日,原告委托同事深圳市泰嘉电子有限公司的欧某通过网络QQ聊天工具与深圳市福田区新亚洲电子市场二期捷达尔电子商行的公司人员林某洽谈购买一批材料,价值35840元,欧某通过QQ网络向捷达尔商行的林某要收款账户用于给捷达尔商行付款。后来欧某在电脑上收到了一份名字为“郑鑫”的盖有捷达尔商行公章的电子文件,欧某看到上面盖有捷达尔商行的公章,未再打电话向林某确认这份收款账户资料是否有问题,便用网银转款35840元到该账户。在欧某付款到郑鑫的账户后,打电话告知捷达尔商行林某款已付,双方经沟通发现情况不对,发现有人盗用了双方的QQ号,先以欧某的身份在QQ上要了一份盖有捷达尔公章的收款资料,然后把捷达尔的公章通过电脑PS了一份名字为“郑鑫”的假收款账户发给欧某,让欧某误以为是捷达尔商行的收款账户,就付款至该账户。当原告意识到被网络诈骗后,立刻报警,警方已将郑鑫名下的35840元予以冻结。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回不当得利3584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2014年3月13日其委托深圳市泰嘉电子有限公司的员工欧某通过QQ聊天软件与捷达尔电子商行员工林某洽谈购买仪器材料,价值35840元。原告提交QQ聊天记录,显示对话人分别为“泰嘉采购-欧阳”、“捷达尔[林‘R”,内容为:“捷达尔[林‘R”要求“泰嘉采购-欧阳”付款到另外一个账户,称之前的账户失效,并提交“工行深圳东门支行营业部,账号62×××64,户名郑鑫”,“泰嘉采购-欧阳”要求“捷达尔[林‘R”提供盖章的新账号信息,“捷达尔[林‘R”向“泰嘉采购-欧阳”发送文件,内容为:“TO:深圳市泰嘉电子有限公司,尊敬的客户,请将货款存入如下账号:户名:郑鑫,账号:62×××64,银行:工行深圳东门支行营业部”,该文件上有“深圳市福田区新亚洲电子市场二期捷达尔电子商行”印章。2014年3月13日,原告通过网上银行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账户(账号62×××64)转账35840元。2014年3月13日,原告向深圳市公安局西丽派出所报案。2014年3月14日,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作出的深公南冻财字(2014)00063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冻结犯罪嫌疑人郑鑫在该行账号62×××64里金额35840元。2014年5月5日,深圳市福田区新亚洲电子市场二期捷达尔电子商行出具一份《证明》,内容为:“本司与深圳市泰嘉电子有限公司合作一直委托此账号(户名:林某,卡号:62×××51,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为收款账号。2014年3月13日,深圳市泰嘉电子有限公司欧某通过网络QQ收到的盖有‘深圳市福田区新亚洲电子市场二期捷达尔电子商行‘公章的收款资料(户名:郑鑫,卡号:62×××64,开户行:工行深圳东门支行营业部)与我司无关联,属于冒充。至今我司为收到货款,请法院帮助退还货款35840元。”以上事实,有保安回执、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QQ聊天记录、账户资料、收款账户证明、原告汇款回单、郑鑫开户信息、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原告原系向案外人捷达尔电子商行支付货款,被告郑鑫以QQ聊天的方式向原告提供其自己的账号要求原告向该账号付款,现捷达尔电子商行对被告郑鑫的收款账号不予确认,被告取得原告支付的货款没有合法根据,现原告要求被告退款支付的款项3584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纪文及3584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6元,由被告郑鑫负担。原告纪文及已向本院预付受理费696元,本院不予退还,被告郑鑫将应负部分迳付原告纪文及。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欢人民陪审员 邱茂昌人民陪审员 彭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 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