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乔光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乔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861号罪犯李乔光,男,1982年5月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六月六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乔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乔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乔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另查明,该犯系残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残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乔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乔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