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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刑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钱银亮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银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刑执字第00121号罪犯钱银亮,男,1989年4月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来刑初字第012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钱银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09年8月5日至2017年8月4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于2010年2月8日经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滁刑终字第00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3月25日经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于2014年12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认为:罪犯钱银亮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罪犯钱银亮已服刑期五年零六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对罪犯钱银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钱银亮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服刑以来,先后获得一次记功、二次表扬,罪犯钱银亮罚金一千元已缴纳。来安县司法局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明钱银亮符合矫正条件,同意接收钱银亮为矫正对象。本院认为:罪犯钱银亮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钱银亮符合假释条件,同意对罪犯钱银亮予以假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银亮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郜 源 安代理审判员 张   宇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