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中瓯地产集团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柯昌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瓯地产集团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柯昌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7号原告:中瓯地产集团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阳光大道中瓯商务大厦1307室。法定代表人:王进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琨、吴成情,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昌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瓯地产集团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柯昌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瓯地产集团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瓯地产集团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998元,减半收取10999元,由原告中瓯地产集团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孙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剑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