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德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德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141号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李德朋。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德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洪涛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