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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彩贞与本兰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彩贞,本兰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刘彩贞,女,汉族,1980年3月28日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李岩峰,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本兰民,男,汉族,1958年12月12日生,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彩贞诉被告本兰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彩贞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彩贞撤回对被告本兰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刘彩贞承担。审判员  张宪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靳 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