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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商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与刘勇、何秀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刘勇,何秀丽,张玉才,种明柱,李佩华,刘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商初字第1205号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永福北路269号。负责人:郭磊,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广智,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刘勇。被告:何秀丽。被告:张玉才。被告:种明柱。被告:李佩华。被告:刘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与被告刘勇、何秀丽、张玉才、种明柱、李佩华、刘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彦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维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