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中民一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民一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80年9月18日,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77年3月13日,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一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不准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二审中上诉人赵某某坚决要求离婚,刘某某也同意离婚,但因双方均要求抚养孩子,经调解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关于“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的规定,本案应当发回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一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会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雪莲代理审判员 成 蕾代理审判员 魏晓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苏颖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