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永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永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444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9号5-2-5,组织机构代码45038606-X。法定代表人李小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於有琳,女,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李佳欢,男,199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周永洋,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永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