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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永军与山东圣火旭龙煤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军,山东圣火旭龙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薛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军。被执行人山东圣火旭龙煤化工有限公司,住址同上。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永军与被申请执行人山东圣火旭龙煤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华审判员 于高林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依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