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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扬州翔韵琴筝有限公司与王忠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翔韵琴筝有限公司,王忠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翔韵琴筝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杨庙村上庄组33号。法定代表人刘永勤,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国美,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忠平。上诉人扬州翔韵琴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忠平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扬邗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扬州翔韵琴筝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扬州翔韵琴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扬州翔韵琴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12元,依法减半收取706元,由上诉人扬州翔韵琴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冰代理审判员  柏鸣代理审判员  韩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任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