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吴卿锚与何琍琍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卿锚,何琍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卿锚,男,汉族,1983年6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琍琍,女,汉族,1974年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上诉人吴卿锚因与被上诉人何琍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4)狮民初字第29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卿锚又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卿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卿锚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黄汉阳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庄翊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