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潘庆利、潘文翰与赵贵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庆利,潘文翰,赵贵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初字第869号原告潘庆利,张家口市桥西区居民。原告潘文翰。法定代理人潘庆利(系原告潘文翰之父),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张家口市桥西区居民,现住桥西区清河园17号楼2单元102室,身份证号码:130703197211290318。被告赵贵兵,万全县孔家庄镇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公司,住所地:万全县孔家庄镇民主街12号。法定代表人杨春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庆利、潘文翰诉被告赵贵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庆利、潘文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芝恒审判员 李 娜审判员 李筱荷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武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