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代财申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朱某某,男,生于1947年8月1日,汉族。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54年5月25日。申请人朱某某因被申请人陈某某向其借款100万元至今未归还为由,为防止被申请人私自转移财产,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陈某某在邻水县渝邻燃气有限责任公司33%份额的股权予以冻结,价值以100万元为限。申请人朱某某已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邻水县人民路南段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陈某某在邻水县渝邻燃气有限责任公司33%份额的股权予以冻结,价值以100万元为限,冻结期间,上述股权不得办理转移、过户等登记手续。二、将申请人朱某某提供的位于邻水县人民路南段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晓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