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东红与刘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红,刘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124号申请人:张东红,女,住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刘如林,男,住霍邱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如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如林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如林至今没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如林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汪澎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