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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枞执字第003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鲍劲松与唐燕红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劲松,唐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枞执字第00399-4号申请执行人:鲍劲松,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唐燕红,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于2015年元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唐燕红HE6196小型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唐燕红已履行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一初字第0106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唐燕红HE6196小型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倩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