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龙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张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正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