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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欢心甸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姜会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欢心甸村民委员会,刘世宽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欢心甸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委托代理人李振凡,系该村法律顾问。被告刘世宽,男,45岁,汉族,营口市人,个体业主,现住营口市老边区钢铁市场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欢心甸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世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欢心甸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钰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