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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金昌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627号申请执行人金昌源,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廖廷树,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应智芳,女,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关于金昌源申请执行廖廷树、应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廖廷树、应智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调解书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洁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龚子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