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河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杨XX诉李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李XX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257号原告杨XX,女,1979年4月19日生。被告李XX,男,1973年8月13日生。原告杨XX与被告李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杨XX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杨XX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长  牛少峰审判员  樊红梅审判员  苗丽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