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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中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夹卫华与王英姿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夹卫华,王英姿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中民初字第388号原告:夹卫华。委托代理人:王文胜。被告:王英姿。委托代理人:XX,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夹卫华与被告王英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梅娟人民陪审员  李家忠人民陪审员  苗兆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