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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莫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某,又名莫某甲,女,1970年7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肇庆市端州区,现住肇庆市端州区,被捕前经营肇庆市端州区某卷烟店。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辩护人XX文,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某及辩护人XX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某为牟利,于2013年3月开始,在其经营的某卷烟店内,利用香港彩票“六合彩”开奖号码接受多人投注进行赌博,投注总金额为71318元,共获利约4000元。2014年12月6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商店内抓获被告人莫某某及参赌人员林某友,并当场搜获六合彩投注记录纸156张及六合彩投注单14张。以上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莫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确有理据,本院予以采纳。为惩罚犯罪,保障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