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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民初字第05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正根与被告黎成祥、许四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根,黎成祥,许四帮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05535号原告陈正根,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黎成祥,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许四帮,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根与被告黎成祥、许四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根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正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1171元,财产保全费2122元,合计3293元,由陈正根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戴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蔺姿慧附本案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