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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20-05-06

案件名称

雪素焕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雪素焕;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清民一初字第20号 原告雪素焕,女,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清河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29105-1。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22号立新居委会办公西楼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周生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晓娟,该公司职工。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雪素焕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0000元; 二、原告以后不再就该次事故向被告主张赔偿权利。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雪素焕担负。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计玉晓 审 判 员  范书环 人民陪审员  钟春燕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庄连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