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裁字第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丽丽与被执行人西安紫悦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丽丽,西安紫悦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1242号申请执行人成丽丽,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紫悦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浩,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成丽丽与被执行人西安紫悦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我院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4)莲民初字第014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21315元等相关费用,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付清欠款16384元给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放弃其他执行请求。申请人同意终结(2014)莲民初字第01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1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闫佩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