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磊、阴悦晗等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行初字第13号原告李磊。原告阴悦晗。原告李戈允。法定代理人李磊、阴晗允。原告李增阳。原告杜培秀。上述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叶满天,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汪洁。委托代理人戴璐蓉、毛欢欢,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磊、阴悦晗、李戈允、李增阳、杜培秀诉被告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磊、阴悦晗、李戈允、李增阳、杜培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朱坚军人民陪审员 许乾龙人民陪审员 陆文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贡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