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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初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南平市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雷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雷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307-1号原告南平市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建阳市。法定代表人刘正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强,男,南平市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雷兵,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4元,依法减半收取1167元,保全费1028元,共计2195元,由原告南平市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梁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