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仁材故意伤害罪,张仁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仁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21号罪犯张仁材,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延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2008)延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仁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张仁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总和刑期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同案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南刑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仁材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11月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10%扣1分;2014年2月消费超过规定标准扣1分;2014年5月与罪犯徐礼荣争吵不听劝止扣1分;2014年6月产品不合格率超10%扣1分;2014年6月与罪犯林宝雄发生争吵扣2分,共扣5次分,累计扣6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9.2分。本次履行民事赔偿4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9.2分,评为,并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仁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日至2016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