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谭某玉盗窃罪二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分,谭某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8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分,女。原审被告人谭某玉,女。上诉人李某分、原审被告人谭某玉均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4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和刑事拘留,2014年5月13日被逮捕。现均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分、谭某玉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10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分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分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及讯问上诉人,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分撤回上诉的理由合法,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分撤回上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1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育 平审 判 员 林 福 星代理审判员 袁 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欧阳志敏(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