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06号原告赵某某,女,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告于某某,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牛晓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闫素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