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王新军与李用新、韩庆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军,李用新,韩庆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1830号原告王新军,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骆德森,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用新,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田国志,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庆红,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军与被告李用新、韩庆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文涛审 判 员 岳永红人民陪审员 张军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