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民初字第0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王新军与李用新、韩庆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军,李用新,韩庆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1830号原告王新军,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骆德森,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用新,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田国志,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庆红,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军与被告李用新、韩庆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文涛审 判 员  岳永红人民陪审员  张军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