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亚男等13人与被执行人承德盛卓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仲裁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亚,张建利,石彦敏,陈秀云,王玉芳,孙连山,钟桂侠,李国东,李海云,李万存,李冬,杨占山,刘广发,承德盛卓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孙亚男。申请执行人张建利。申请执行人石彦敏。申请执行人陈秀云。申请执行人王玉芳。申请执行人孙连山。申请执行人钟桂侠。申请执行人李国东。申请执行人李海云。申请执行人李万存。申请执行人李冬。申请执行人杨占山。申请执行人刘广发。被执行人承德盛卓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宝玉,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亚男等13人与被执行人承德盛卓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承德盛卓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滦劳人裁字第12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曹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