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昌花与被执行人李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昌花,李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毛昌花。被执行人李继。毛昌花与李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昌花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025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继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嘉执字第3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靖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