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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段国贤与璧山区河边镇文昌居民委员会第一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国贤,璧山区河边镇文昌居民委员会第一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695号原告段国贤,男,生于1943年8月26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璧山区河边镇文昌居民委员会第一组(原璧山县河边镇白鹤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文昌1组。法定代表人王正国,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国贤与被告璧山区河边镇文昌居民委员会第一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国贤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段国贤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袁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