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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靳国明、任西英申请执行贾战发之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国明,贾战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714号申请执行人靳国明,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西英,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战发,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2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靳国明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贾战发赔付租金1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0元,执行费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贾战发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贾战发已与申请人靳国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贾战发于2015年5月30日以前给付申请人靳国明6090元,于2015年12月30日以前给付申请人靳国明6090元,执行费83元由被执行人贾战发负担。故本案应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法执第0071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贾 如代理审判员  韩晶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