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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立管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黑龙XX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XX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春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立管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XX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六顺街153号。法定代表人胡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艳,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上诉人黑龙XX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386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香坊区,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的不动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林街华风海城湾小区,故本案应由双方争议的不动产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裁定驳回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因其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大宏审 判 员  周志杰代理审判员  冯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金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