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魏某与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598号原告魏某,女,汉族,1979年7月25日出生。被告桑某某,男,汉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