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原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杨敬国、张超民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敬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原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杨敬国,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超民,农民。申请人杨敬国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申恩娥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敬国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由××,2006年6月外出后走失,经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查,申恩娥,女,195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原阳县葛埠口乡杨庄村。系申请人妻子,被申请人申恩娥于2006年8月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查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4年11月4日在工人日报发出了寻找申恩娥的公告,法定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申恩娥仍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述、原阳县葛埠口乡杨庄村委会证明、原阳县葛埠口派出所证明、宣告��踪公告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申恩娥自2006年8月离家出走,至2014年10月21日申请人提起申请,下落不明已经满两年,经本院公告寻找,现仍下落不明,应推定为失踪人,故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失踪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恩娥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英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肖 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