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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宗庆川与陈德清、许亨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庆川,陈德清,许亨彬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208号原告宗庆川,男,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陈德清,男,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沿滩区。被告许亨彬,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沿滩区富全镇万场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庆川与被告陈德清、许亨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宗庆川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庆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72.03元,由原告宗庆川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赖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