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易志平与曹代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营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易志平。被执行人曹代霖。申请执行人易志平与被执行人曹代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营民保字第30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0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曹代霖所有的宝马轿车一辆,因曹代霖已履行了部分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曹代霖所有的宝马牌轿车一辆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甫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清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