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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赵大东与安徽远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大东,安徽远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689号原告:赵大东,男,汉族,1988年1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安徽远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晓燕,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大东与被告安徽远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大东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大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大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赵大东负担。审判员  李建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晓悦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