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麻红叶、张志朋等与吴文岐、林世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红叶,张志朋,吴文岐,林世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麻红叶。原告张志朋。被告吴文岐,南。被告林世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开发区管委会靖烨科技园8号楼3层。负责人高立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小珊,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麻红叶、张志朋与被告吴文岐、林世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固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撤诉处理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案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顾 峥人民陪审员 孙智坤人民陪审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冯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