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康立仁与梁兆功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立仁,梁兆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确字第1号申请人康立仁,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申请人梁兆功,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康立仁、梁兆功关于确认会中人调字(2015)1号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魏志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康立仁与申请人梁兆功因梁兆功焚烧门前地埂杂草时,火势蔓延至康立仁家场里,烧了康立仁家的玉米杆和苜蓿草,双方就造成的损失无法达成一致而发生纠纷,2015年1月16日经会宁县中川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以下调解协议:苜蓿草按每公斤0.9元计算,估算为500公斤,共计450元;玉米杆按一亩地50元计算,为50元两项合计500元,由梁兆功赔偿给康立仁损失500元。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会中人调字(2015)1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志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云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