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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特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陕西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晁娇娇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晁娇娇,赵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陕西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晁娇娇。被申请人赵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薛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