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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李凤和与邢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和,邢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和,男,汉族,1980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邢郑,男,汉族,1992年3月24日出生,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李凤和与被执行人邢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2月5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吉农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伟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袁 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