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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深圳森那美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与黄赫男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森那汽车实业有限公司,黄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93号原告深圳森那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闻强,董事。委托代理人黄胡燕,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林森才,男,汉族。被告黄赫男,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森那汽车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赫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单,通知其在7日内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森那汽车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许立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