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执字第8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相印与张善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相印,张善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891-1号申请执行人王相印,居民。被执行人张善伦,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善伦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善伦有登记在贾洪涛名下的鲁Q×××××号雪佛兰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张善伦所有的登记在贾洪涛名下的鲁Q×××××号雪佛兰轿车一辆。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