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魏吉光与恰依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吉光,恰依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304号原告:魏吉光,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19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告:恰依汗,男,哈萨克族,现年约45岁,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吉光与被告恰依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吉光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吉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吉光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为25元,由原告魏吉光自行承担。审判员 祖克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阿丽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