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吉孝与被执行人李子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吉孝,李子林,钟秀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蒋吉孝。被执行人李子林。被执行人钟秀燕。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屏山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4)屏山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审 判 长 吴 亨代理审判员 陈绍远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石熙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