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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行非诉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中方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湖南大湘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质监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方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大湘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方行非诉执字第4号申请人中方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中方县生态城。法定代表人曾祥忠,局长。被申请人湖南大湘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庆。申请人中方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湖南大湘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质监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中方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湘﹤中方﹥质监罚字(2014)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案执行费2300元,由被执行人湖南大湘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政审 判 员  毛政校审 判 员  杨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珍珍 百度搜索“”